(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招標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第七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選擇下列項目的投資人、經營人或者承辦人,達到規定規模和標準的,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
(一)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項目;
(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公共信息技術平臺等政府特許經營項目;
(三)有限公共資源配置項目;
(四)政府投資項目;
(五)政府組織或者資助的重大科研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招標人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區域資源配置調整項目的招標人,由共同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有償轉讓企業國有產權,選擇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承包人、租賃人的,可以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醫療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達到規定規模和標準的,以及省人民政府決定招標的其他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和服務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以及本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所列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專業要求,僅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所需費用占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條件限制,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不適宜招標的;
(三)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對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而無法達到投標人法定人數要求的。
企業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該企業具備自行生產符合項目要求的貨物的能力,或者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勘察、設計、施工資質等級的,其相應事項可以不招標。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二條 招標人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